(2017)粤0111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原概念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原概念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5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前进路西侧冠利达大厦一栋1319-20。法定代表人陈子梁。被执行人广州原概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12-20号二、三层明圣商贸城第二层214、252号铺。法定代表人陈锦锋。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原概念贸易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广州原概念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0000元。如果未按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广州原概念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原概念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诉讼费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广州原概念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据此,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广州原概念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并限期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人逾期没有提供。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广州原概念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1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康华审 判 员 麦瑞林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惠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