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朱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朱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4920号原告:徐某,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朱某,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张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徐某与被告朱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朱某、张某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6日,被告朱某、张某向原告徐某借款20000元,此款经原告徐某多次催要,被告朱某、张某至今未偿还。被告朱某、张某未作答辩。原告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据一枚,证明被告朱某、张某向其借款的事实。该借据确系被告朱某、张某出具,其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4月16日,被告朱某、张某向原告徐某借款2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徐某出具借据一枚,内容为:借条.今借到人民币贰万圆.¥20000元.借款人:张某朱某。发生争议由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解决。此借款被告朱某、张某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朱某、张某向原告徐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有被告朱某、张某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朱某、张某依法应当偿还借款。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朱某、张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玉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