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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4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4607刘桂兰与泗阳大众医院、葛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兰,泗阳大众医院,葛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4607号原告:刘桂兰,女,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泗阳大众医院,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葛于明,该医院董事长。被告:葛于明,男,195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刘桂兰与被告泗阳大众医院、葛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杨孝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兰撤诉。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计2435元,由原告刘桂兰负担。审判员  杨如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奔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