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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15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贾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贾静,杜方裔,杨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5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3号楼11层。法定代表人:孙献军。被执行人:贾静,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杜方裔,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被执行人:杨培,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静、杜方裔、杨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杜方裔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宝马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杨培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杜方裔所有的位于成华区建兴路62号1层房屋(权2206811)、被执行人杨培与案外人陆妮共有的位于青羊区培风路271号3栋2单元7层703号房屋(合同备案号:1594748)。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500000元,利息597333.32元,逾期罚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计算),诉讼费54637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已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系轮候查封不宜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认可,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