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4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桃红、曹亚玺等与张曼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桃红,曹亚玺,曹会想,张曼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087号原告李桃红,女,汉族,1965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曹亚玺,男,汉族,1987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曹会想,女,汉族,1988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张曼曼,女,汉族,1992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桃红、曹亚玺、曹会想诉被告张曼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5150元,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向原告发出催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申力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