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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田东生与湖北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东生,湖北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东生。被执行人湖北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178号。法定代表人詹辉,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化纤路18号。法定代表人詹海燕,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詹辉。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2民初21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东生与被执行人湖北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3月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工业区6号路1幢、2幢、3幢、5幢房屋四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武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