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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梁志成;杨德胜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成,杨德胜,李丽英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财保86号申请人:梁志成,男,香港人,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孔威钧,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德胜,男,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申请人:李丽英,女,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申请人梁志成与被申请人杨德胜、李丽英之子杨强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认为被申请人杨德胜、李丽英对其购买的杨强名下的房产有继承权,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杨强名下的房产予以保全查封。申请人梁志成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志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杨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X里X号楼X层X单元XX号(产权证号:X京XX字第XXXX号)及北京市XX区XX里XX号楼X层X单元X号(产权证号:X京X**字第XXX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人梁志成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