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31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庆红与孙文凯、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源支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红,孙文凯,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源支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31民初196号原告:孙庆红,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文凯,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源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雁斌,任经理职务。地址:沁源县北园街和苑新区二号楼一号门面19、20、21号。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培生,任总经理职务。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城西路2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庆红诉被告孙文凯、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源支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庆红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庆红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庆红撤诉。审判员  张尔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药 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