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杜金鹏与黄尚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鹏,黄尚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501号原告杜金鹏,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黄尚启,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杜金鹏诉被告黄尚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高建新进行了调解,原告杜金鹏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金鹏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金鹏撤回起诉。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翠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