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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杜金鹏与黄尚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鹏,黄尚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501号原告杜金鹏,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黄尚启,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杜金鹏诉被告黄尚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高建新进行了调解,原告杜金鹏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金鹏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金鹏撤回起诉。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翠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