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扬州金巴丽刷业有限公司与扬州众邦家具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金巴丽刷业有限公司,扬州众邦家具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380号原告:扬州金巴丽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三星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兴龙,董事长。被告:扬州众邦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熙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海,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系陈庚叔叔。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雩,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扬州金巴丽刷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众邦家具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扬州金巴丽刷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金巴丽刷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谈文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沐文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