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6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改霞与岳伟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改霞,岳伟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350号原告:王改霞,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乔鹏飞(实习),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伟邦,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改霞诉被告岳伟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改霞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岳伟邦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改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改霞负担,剩余2050元退还原告王改霞。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