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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孙富成诉被告于自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富成,于自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644号原告:孙富成,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于自生,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北票市。原告孙富成与被告于自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孙富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富成申请撤回对被告于自生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富成撤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孙富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郎庆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