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孙富成诉被告于自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富成,于自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644号原告:孙富成,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于自生,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北票市。原告孙富成与被告于自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孙富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富成申请撤回对被告于自生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富成撤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孙富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郎庆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