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崔光平、吴加芬与沙才尔、马子史、沈牛牛、沙阿散、沙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光平,吴加芬,沙才尔,马子史,沈牛牛,沙阿散,沙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403号原告崔光平,男,现年49岁,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住四川省盐源县。原告吴加芬,女,现年50岁,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住四川省盐源县。被告沙才尔,男,现年32岁,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住四川省盐源县。被告马子史,女,现年32岁,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住四川省盐源县。被告沈牛牛,男,现年41岁,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住四川省盐源县。被告沙阿散,男,出生年月不详,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住四川省盐源县。被告沙金文,男,现年36岁,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住四川省盐源县。原告崔光平、吴加芬与被告沙才尔、马子史、沈牛牛、沙阿散、沙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崔光平、吴加芬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光平、吴加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光平、吴加芬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80.00元,由原告崔光平、吴加芬负担。审判长 刘永洪审判员 解庭贵人审陪审员阿福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朋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