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雷某扶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雷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624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建华,嘉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毅平,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雷某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雷某承担。审判员 文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