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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陶翠玉、姜京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翠玉,姜京国,王淑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35号申请执行人:陶翠玉,女,1934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姜京国,男,1979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王淑慧,女,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翠玉与被执行人姜京国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72848.31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人放弃剩余案款的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石成理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