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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阚少东与刘贵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少东,刘贵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256号申请人:阚少东,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刘贵龙,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地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阚少东与被执行人刘贵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贵龙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阚少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龙审判员  姚树全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