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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华新混凝土(赤壁)有限公司与武汉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新混凝土(赤壁)有限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278号申请执行人华新混凝土(赤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84XXXX。法定代表人李文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021XXXX。法定代表人祝玉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新混凝土(赤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530号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2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晓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