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5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正宁县大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与正宁县天时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5执63号申请执行人正宁县大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宁县城东街8号法定代理人:邵增,任经理被执行人正宁县天时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正宁县城东街6号法定代理人:王龙,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本案予以结案。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