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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4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怡亚通三星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盛国林、蒋艳玲、哈尔滨三星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怡亚通三星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盛国林,蒋艳玲,哈尔滨三星日用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4844号原告哈尔滨怡亚通三星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电缆街哈达工业新区一街区2号1层1室。法定代表人粟玉嵩,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慧刚,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国林,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蒋艳玲,女,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三星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电缆街哈达工业新区一街区2号。法定代表人盛国林,男,职务董事长。原告哈尔滨怡亚通三星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国林、被告蒋艳玲、被告哈尔滨三星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怡亚通三星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陈 波人民陪审员  陈东梅人民陪审员  王丽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颜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