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恢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少兵与伊川山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兵,伊川山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406号申请人刘少兵,男,汉族,1984年10月17日生,住湖北省郧西县。被执行人伊川山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法定代表人刘连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少兵与被执行人伊川山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伊川山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少兵申请撤销对伊川山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敬 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