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恢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东久与耿永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久,耿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恢262号申请执行人张东久,男,汉族。被执行人耿永军,男,汉族。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2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耿永军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东久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9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耿永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在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款10900元,并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张东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27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