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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3执恢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熊林林与余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林林,余伟,黄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恢49-2号申请执行人熊林林,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余伟,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黄文娟,女,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余伟之妻,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熊林林与被执行人余伟、黄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安万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安万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戴征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