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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9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顾乃元、杨小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乃元,杨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9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乃元,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杨小玉,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执行顾乃元与杨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9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传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