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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咸阳众益物流有限公司与杨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众益物流有限公司,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保69号申请执行人:咸阳众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城区苏家寨农机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7625536482。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某,女,汉族。咸阳众益物流有限公司与杨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17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杨某银行存款60205.3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杨某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杨某位于中国农业银行乾县东大街分理处(账号:6228480220443338417)的账户进行了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保6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刘 明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