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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424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彬与陈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聂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聂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彬,陈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聂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2424执5号申请执行人赵彬,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西藏聂荣县。被执行人陈光明,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住西藏拉萨市。执行担保人张国忠,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住西藏拉萨市。申请执行人赵彬与被执行人陈光明买卖���同纠纷一案,聂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藏2424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陈光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彬与被执行人陈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赵彬与执行担保人张国忠协商一致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藏聂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2424民初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和执行担保人未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贡乔论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索朗才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