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韩朝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朝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2执717号被执行人:韩朝奎,住济南市历下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历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韩朝奎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朝奎无可供执行和可供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韩朝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广军审判员 华 勇审判员 张维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勇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