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2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韩朝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朝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2执717号被执行人:韩朝奎,住济南市历下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历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韩朝奎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朝奎无可供执行和可供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韩朝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广军审判员  华 勇审判员  张维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勇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