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4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合肥荣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方、张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荣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方,张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4134号原告:合肥荣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68号滨江花月小区风和苑1幢商业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043215(1-1)。负责人:李华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能娟,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方,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张霞,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荣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方、张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荣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荣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荣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方、张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荣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