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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雪开与戴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开,戴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845号原告:陈雪开,女,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告:戴亚平,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原告陈雪开与被告戴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陈雪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雪开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陈雪开负担。审判员  汪英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杨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