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雪开与戴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开,戴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845号原告:陈雪开,女,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告:戴亚平,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原告陈雪开与被告戴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陈雪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雪开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陈雪开负担。审判员 汪英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杨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