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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执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汤阴支行申请执行汤阴宜沟轧花厂、路秋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汤阴支行,汤阴宜沟轧花厂,路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9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汤阴支行。被执行人汤阴宜沟轧花厂。被执行人路秋云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汤阴支行申请执行汤阴宜沟轧花厂、路秋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定被执行人汤阴宜沟轧花厂、路秋云在收到本裁定后立即履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晁震审判员  孔希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