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20执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李丹丹与重庆东冠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丹丹,重庆东冠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李丹丹,女,生于1994年2月21日,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重庆东冠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福顺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陈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丹丹与重庆东冠印刷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重庆东冠印刷有限公司已搬迁,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东表示愿意逐步支付。本案在执行中,已强制执行到位33680元并实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对余下未执行到位的案款5132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经四查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20执106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舟代理审判员  谢俊文执 行 员  陈尔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