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501李啟国与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啟国,周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501号原告:李啟国,男,1981年7月11日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周小平,男,1976年10月15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李啟国与被告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啟国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啟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啟国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江思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