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恢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马海山、任成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马海山,任成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恢29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海山、任成清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马海山名下的,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68号新奥蓝城72幢3单元,房号:1108,建筑面积:138.82㎡,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015061806**号,丘地号:4-100/130-140(1108)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志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