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史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905号原告:杨某某,男,199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陈庄镇。被告:史某,男,199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陈庄镇。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史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某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景 涛人民陪审员 石刚锁人民陪审员 刘根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