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执1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建富与吴少佳、吴惠刚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富,吴少佳,吴惠刚,钟国平,郝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1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建富,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吴少佳,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吴惠刚,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钟国平,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郝丹丹,女,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原告李建富与被告吴少佳、吴惠刚、钟国平、郝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沪0113民初8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建富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吴少佳、吴惠刚、钟国平、郝丹丹支付欠款人民币397,605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3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吴少佳、吴惠刚、钟国平、郝丹丹的户籍地分别在在江苏省昆山市、河南省柘城县,通过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四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后,本院对四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账户余额合计人民币1,639.65元,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沪0113民初861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杨伟斌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鹤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