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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海祥、马利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祥,马利杰,袁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590号申请执行人马海祥,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马利杰,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武安市。被执行人袁秀梅,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马海祥诉马利杰、袁秀梅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马海祥同意结案,并为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材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