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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1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黄日强与黄月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日强,黄月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1民初775号原告:黄日强,男,1949年5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汉修,广西南宁市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月富,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原告黄日强诉被告黄月富合同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黄日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日强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黄日强负担。审判员 黄 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碧霞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