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3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陆明坤、张照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明坤,张照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102号申请执行人:陆明坤,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侗族,湖南通道县人,现住广西灵川县。被执行人:张照媛,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洪江市人,住湖南省洪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陆明坤与被执行人张照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8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从被执行银行帐户中扣划1170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对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相互抵销。本案为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青旺审 判 员 吕桂华审 判 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朱 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