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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阳贵兰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阳贵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3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6692X5。代表人郭念,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阳贵兰,女,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阳贵兰银行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6451.9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96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997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234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剑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祝赣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