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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某某,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333号申请执行人:辛某某。被执行人:窦某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辛某某与被执行人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2901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文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燕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