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岩岩、柴鑫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岩岩,柴鑫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25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岩岩,男,1987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符继隆、陈晓茹,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柴鑫,男,198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杜鹏、裴杰(实习),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岩岩因与被上诉人柴鑫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5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岩岩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岩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岩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上诉人朱岩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广云审判员 付爱丽审判员 杨献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