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袁建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建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713号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英。委托代理人:李斌,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袁建刚,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建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袁建刚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袁建刚负担。审 判 长 任生文代理审判员 夏金霞人民陪审员 沈 彦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 兵 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