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9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成都宜客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高发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宜客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高发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9161号原告:成都宜客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小科甲巷1号1栋1单元9层6号。法定代表人:孙进。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阳雨,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乡锐,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发振,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宜客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发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宜客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宜客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发振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宜客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发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成都宜客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税 勇人民陪审员 谢成英人民陪审员 周跃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春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