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6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孟凡锋与张新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锋,张新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699号之一原告:孟凡锋,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新利,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孟凡锋与被告张新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孟凡锋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东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