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6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谊宁、杨西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谊宁,杨西宁,池嘉丽,吉永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6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谊宁,男,汉族,1957年4月22日出生,住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杨西宁,男,汉族,1955年7月7日出生,住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池嘉丽,女,汉族,19545年8月22日出生,住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吉永克宁(原名杨克宁),男,汉族,1962年5月5日出生,现住日本。系杨西宁之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民终18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西宁、池嘉丽、吉永克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西宁、池嘉丽、吉永克宁至今未履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杨谊宁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民终1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