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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何子超盗窃罪罚进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695号被执行人:何子超。被执行人何子超合同诈骗、盗窃罪罚金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何子超已向五莲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4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被执行人何子超合同诈骗、盗窃罪罚金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