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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6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深圳市某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6】614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工资5720.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70.70元(其中执行款5720.70元、执行费50元),上述款项已依法划付完毕。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6】614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6】614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罗海雁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科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