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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福光与沃尔玛(河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唐山新华东道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光,沃尔玛(河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唐山新华东道分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067号原告:李福光,男,1957年1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被告:沃尔玛(河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唐山新华东道分店,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东道100号万达广场负一层。法定代表人:布盛年,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光诉被告唐山市路南区企新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福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温杰审判员 曹   延审判员 王 乃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晓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