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民初4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种子管理站与韩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种子管理站,韩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546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种子管理站,地址: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张忠榜,该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阿育,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涛。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种子管理站诉被告韩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种子管理站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种子管理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剩余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天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