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付伟庆与涿州康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伟庆,涿州康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093号原告付伟庆,男,19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涿州康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双塔办事处范阳西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336189898E。法定代表人韩建,该公司经理。原告付伟庆诉被告涿州康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马静独任审判,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7年4月22日至4月23日,被告收取原告的购房定金20000元,楼盘销售告知原告楼盘价格为15000元/平,且定金在60个工作日可退。4月23日原告签下购房认购书时发现楼盘价格为16700元/平,经双方协商,销售人员答应退还该笔定金,但需要交纳1000元手续费。在原告交纳手续费后至今被告未退还该笔定金,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21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伟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