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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113号原告:李某某,女,住平原县。被告:朱某某,男,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卫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