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113号原告:李某某,女,住平原县。被告:朱某某,男,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卫强 关注公众号“”